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段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原告段某,女,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XXXX,住XXXX,农民。

被告牛某,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XXXX,住(略)。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薛巧利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