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
被告顾xx。
委托代理人陈x。
原告陈xx与被告顾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x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被告顾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诉称,原、被告于1967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双方自2005年8月起因家庭矛盾激化开始分居,现分居已达5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准许原、被告双方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顾xx辩称,双方婚后同甘共苦感情一直很好,但自2005年4月起因原告有外遇感情出现危机,原告为了第三者转移家庭财产,甚至殴打被告。原告将家里门锁换掉导致被告无法回家,故自2005年8月起被告一直居住在小儿子家里。现被告为了维系婚姻只能原谅原告的过错,只要原告与第三者断绝暧昧关系,双方可以和好,且被告自2010年5月11日起已回到家中与原告一起生活。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并于1967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均已成年)。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自2005年4月起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等致夫妻关系不睦。2005年8月起双方开始分居,至2010年5月11日被告回到家中与原告一起生活。但自2010年5月17日起原告离家在外居住。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对离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尚可。婚后感情也一直不错。近年来虽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致夫妻关系不睦,且分居多年但只要双方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共同为家庭着想,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尚未破裂。据此,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xx要求与被告顾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x
书记员徐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