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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简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简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X乡市X村X组。

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南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1)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以已与被上诉人简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2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卫平

审判员肖锋

代理审判员唐逊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欣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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