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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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法民一初字第26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廖某

委托代理人肖X,系原告表哥。

被告廖某

委托代理人伍文杰,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廖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善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8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1989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廖X杰。原、被告虽系同组,但脾气性格各异,因此,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和。被告经常赌博,夫妻间经常吵架骂架,自2005年7月1日起分居至今。2010年,被告另找一女性为妻,并生育一个小孩。原告有家无法回,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诉请判准原、被告离婚;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述称被告赌博是假的;原告与被告原是邻居,感情基础好,原、被告是因工作关系而分居。被告没找另一女性为妻,也没和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所诉不符合事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88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1989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于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取名为廖X杰,现已成年。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05年7月,原、被告夫妻双方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离家出走,夫妻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双方婚后没有置办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夫妻共同债权。但因为小孩读书和做生意被告借有债务,其中借廖X民5000元,借阳X田5700元。原告结婚时置办了一些嫁妆至今存于被告家,其中三合桌1只、三门柜1个、谷柜2个、床头柜2个,木箱2只、火桶一个。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廖某与被告廖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廖X杰现已成年,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告的嫁妆自愿全部留归被告所有;

四、原告自愿支付现金5000元给被告用于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此款已当庭兑现),其余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负责清偿,双方另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善海

二O一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邹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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