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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侯某某与被上诉人郑某某财产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建森,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郝雄伟,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郑某某财产赔偿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日作出(2007)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侯某某不服判决,向义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民抗[2009]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9年5月27日作出(2O09)三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指令义马市人民法院再审。义马市人民法院经再审后作出(2009)义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侯某某仍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建森,被上诉人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郝雄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09)义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元,上诉人侯某某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邓彬(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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