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
被告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1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邓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登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被告邓某乙于2011年2月26日和28日分别向原告借款22000元和4000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约定了还款时间。被告在借款时口头承诺支付利息2000元,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6000元及利息人民币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邓某乙自愿在2011年9月8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0元及利息人民币500元,共计人民币26500元。逾期不偿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
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邓某乙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登飞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杨楚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