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顾岱华,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云杰,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乐活有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金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4月10日,原、被告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担被告“假日农夫网站”的策划、页面美工设计、数据库设计、系统设计、软件开发、软件测试和网站系统的安装调试任务。被告于2009年4月23日支付原告首付款人民币33,000元。嗣后,原告分别三次向被告指定邮箱发送了《假日农夫》网站初稿及策划稿,但被告未予确认和答复,亦不同意支付第一阶段工作结束时合同金额30%的价款,致使项目延误至今。遂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第一阶段工作结束30%合同价款人民币33,000元;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5,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迟延履行金,自2009年6月25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日人民币550元计算。
被告上海新乐活有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在原告提交第三稿策划稿后,曾经以电话方式提出修改意见,但原告的策划稿一直无法得到被告的认可,故而被告没有支付相关款项。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能同意,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上海金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乐活有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0签订之《技术开发合同》于2010年9月3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上海新乐活有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上海金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元;
三、如被告上海新乐活有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被告上海新乐活有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金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43,500元,原告上海金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以人民币43,500元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72.5元,由原告上海金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五、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戚继敏
审判员金滢
代理审判员徐晨平
书记员胡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