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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犯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太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女,生于1975年10月16日,身份证号码x,回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太康县公安局建设路派出所副所长兼户籍警,住(略)。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0年4月22日被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太康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太康县X村村民范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05年10月17日被太康县公安局进行网上追逃。2007年8月9日被告人郭某在为范某办理户籍迁入、注销手续过程中,未按照《河南省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工作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将范某的户籍信息与网上追逃信息进行比对,把范某在逊母口派出所的户籍迁入建设路派出所并将范某逊母口的户籍注销,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另案被告人赵某、范某的供述、证人杨某、赵某、王某某证言,大河报媒体报道及范某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网上追逃人员范某的农业户籍被迁入注销,被大河报等媒体负面报道,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郭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陈娟

二Ο一Ο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高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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