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某诉茅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镇XX。

被告茅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镇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茅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茅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龚利民

书记员施黎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