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镇XX。
被告茅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镇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茅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茅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龚利民
书记员施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