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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乡X乡县流沙河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旷某。

被告宁乡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喻某。

被告宁乡县流沙河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吴某。

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受理原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乡X乡县流沙河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5元,减半收取2093元,由原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游彬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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