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旷某。
被告宁乡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喻某。
被告宁乡县流沙河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吴某。
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受理原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乡X乡县流沙河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5元,减半收取2093元,由原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游彬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