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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张某某、唐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俪君,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增城人,农民,住(略)。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2010年4月25日,被告张某某经朋友周某某,陈文强担保,在原告处借得现金x元用于举行婚礼,并向原告彭某某出具了借条。且口头约定该借款将在被告张某某举行婚礼后第二天归还,被告张某某在举行婚礼时,又在原告处借得8186元。被告张某某与唐某某于2010年4月28日举行婚礼,于2010年5月13日离开湘乡,被告张某某在原告处借的钱一直未归还,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由于家中经济全掌握在被告张某某妻子手中,暂时无钱归还。

被告周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被告愿意承担担保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5日,被告张某某经朋友周某某担保,在原告处借得现金x元用于举行婚礼,并向原告彭某某出具了借条。且口头约定该借款将在被告张某某举行婚礼后第二天归还。在被告张某某结婚时,又在原告处借得8186元用于婚礼中购买香烟。被告张某某在2010年4月28日举行婚礼后,一直未按照约定还钱,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另查明,被告张某某与被告唐某某于2010年4月20日登记结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由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x元,定于2010年8月10日之前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张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育君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曹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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