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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X妹与被告郴州市X村第四村X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某

民事判决书

(2012)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何X妹,女,19XX年X月25日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农民,住郴州市X区x.

委托代理人李某斌,苏仙区法某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郴州市X村X村X组。

负责人何X平,该组组长。

原告何X妹与被告郴州市X村X村X村X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某审判员肖贤技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见妹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斌,被告雅市X组长何X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X妹诉称,她于1948年生于被告组,1971年嫁与塘溪乡人冯X寿,户籍迁入丈夫处,后其夫冯明寿招录柴油机械厂工作,因当时政策规定,其户籍不能迁移至丈夫单位。为此,她于1976年将户籍又迁移回娘家被告组。并参与了被告组的承包责任制,尽到了公民应尽的义务,为被告组的成员之一。可是,被告在2011年11月24日分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时,以她系出嫁女,不是被告组村民为由拒不分给她应得的征地补偿费2500元,侵犯了她的合法某益。请求法某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土地征收补偿费2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原告户口本、身份证明;2、原告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证明;3、原告低保证明;4、被告第三次人口预分责任田名册;5、原告享受的农业直补证明。上述证据1至证据5证明原告系被告村民,享有责任田并享受了农业直补政策及惠农政策,系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6、原告缴纳的修路集资款凭单;7、被告2007年修路集资款退款凭单;8、被告2008年安装自来水某资款名单及金额。证据6至8证明原告为被告组的公益事业尽了义务。

9、被告组的土地征收分配表。证明被告人均分配2500元,而未给原告分配的事实。

10、苏仙区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证明。证明镇政府调处未果。

被告雅市X组辩称,原告系外嫁女,他组制定了村X组民大会决定,对本组外嫁女不能享受本组的村民待遇。因此,这次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不给予原告分配,是村民多数人意见。请法某支持本组的决定。

被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1、2009年3月制定的《雅市X村民自治公约》;12、《关于我组征地分钱经多次社员大会研究决定订出以下条律》。上述证据11至12证明原告不能享受集体经济利益分配。

双方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原告对被告的证据11、12不予认可,认为与法某相抵触;被告对原告的户籍证明、分配的责任田和未给予原告分配2500元土地征收补偿费及修路出资予以认可,其余的证明不予认可。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原告何X妹出生于被告雅市X组,1971年嫁给苏仙区X乡的冯X寿为妻,户籍迁入丈夫处。后其夫招录为国家正式职工,原告何X妹便于1976年将其户籍从丈夫塘溪乡X组。在被告组参与了农村生产承包责任制和相应的公益事业出资。2011年,被告在分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时,以原告系外嫁女为由拒不分配原告的土地征收补偿费2500元,酿成本纠纷。

本院认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本案的原告系被告组的集体经济成员,应与被告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集体权益分配。被告的村规民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X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村X村规民约以及村X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能与宪法、法某、法某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能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某产权利的内容。”被告以与法某相抵触的村X村民决议拒绝分配原告的土地征收补偿款,是错误的,应予纠正。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某则》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某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某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郴州市X村X村X组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补发原告何X妹土地征收补偿费2500元。

二、如果被告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组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某。

审判员肖贤技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奇伟

附本案适用法某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某则》

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法某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某、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某、农田水某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某属于村X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X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X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某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某、私分、破怀或者非法某封、扣押、冻结、没收。

最高人民法某《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某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农村X村民委员会、村X组,可以依照法某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某、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X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某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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