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宁陕县X村X组。
代表人赖某某,组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宁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于2012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宁陕县X村X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给付申请执行人彭某劳动工资17350元,承担支付令申请费1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161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宁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周宁
执行员徐智伟
执行员郭淼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