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立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岳阳市XX。
上诉人宋XX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云民告字第X号不予受理其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民诉法108条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宋XX认为东风村提留25%的土地补偿费系不当得利,请求对土地补偿费进行全额分配,其诉讼属于对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的民事诉讼,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严冰
审判员王婷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