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郭某,又名郭X、郭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杨某与郭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督促执行,被执行人已于2011年11月13日支付了申请人案款及诉讼费共计2283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某利
审判员魏华
审判员郑潇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