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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郭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郭某,又名郭X、郭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杨某与郭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督促执行,被执行人已于2011年11月13日支付了申请人案款及诉讼费共计2283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某利

审判员魏华

审判员郑潇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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