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男。
委托代理人易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
委托代理人肖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某,男。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原审被告易某乙,女。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
上诉人潘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9日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潘某的委托代理人易某甲,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某,被上诉人艾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某坪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某余
审判员贾东衡
代理审判员黄勇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张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