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赡养纠纷,原、被告对纠纷已协商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员杨德和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莫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