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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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杨某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又名方X),男,20岁。

被告人杨某,男,21岁。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杨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玖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至2011年11月期间,被告人方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等人在罗山县X乡庙仙初中附近以借钱、有事可找其保护等借口找庙仙中学学生多人索要钱物。被告人方某、杨某等人的行为造成学生心理的极大恐慌,影响庙仙中学正常教学秩序。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杨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方某、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至2011年11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杨某伙同他人在罗山县X乡庙仙初中附近以借钱、有事可找其保护等借口找庙仙中学学生多人索要钱物。被告人方某、杨某的行为造成学生心理恐慌,影响庙仙中学的正常教学秩序。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x年12月15日陈述:我是庙仙中学八年级四班学生。今年国庆节放假后的第一个星期天下午2点多,我在学校倒垃圾时路过操场后门,被一个年轻人叫住。这个人对我说给点钱。我说没有。这个人说如果不给就搜身,如果被搜出来,就挨打。开始我不给他钱,他还踢了我一脚。我害怕他打我,就将身上的钱掏出来给他。我说这里还有别人的钱,他就将十几张一元的钱给了我,剩下的钱都被他拿走了。临走他还让我别跟老师说。这个人有1.7米高,瘦瘦的,脸上有好多青春痘,上身穿灰色的毛衫,染的黄发。我对我班里同学说了这个人的长相后,我同学说这个人叫孙X衡。他一共拿了我110元钱,有一张50元的,有两张20元的,两张10元的。

2、被害人汪x年12月15日陈述:我是庙仙中学九年级五班学生。今年10月8日早晨8点左右,我同我同学章X文一起从家到学校上学。我们走到庙仙街X路口时,孙X衡及另外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在那坐着。孙X衡让我过去,并把我领到旁边,问我认识他不我说认识。他说他没有车费,让我给他点钱。我说没有钱。他见我不给就急了,拽住我的衣服。我看不给不行,就从身上掏出20元钱给他了。回校的路上,章X文说他也被另外一个人要了20元钱。另外一个人我不认识,头发长长的,听别人说这个人叫方某。

3、被害人章X文2011年10月24日陈述:我是庙仙中学九年级的学生。今年10月8日早晨七点四十分左右,我从家到庙仙中学上学。当我走到南街一个超市门口时,方某和另外几个年轻人也在那儿。方某将我喊到超市东边一点,问我有钱没有。我说我自己没有,身上带的是别人的钱。方某说有钱就拿出来,别的啥也别说。我看他的样子很害怕,也没敢多说,就从上衣里边的一个口袋里拿出20元钱给了他。我开始也不认识方某,我把这个事给我班同学说了以后,我同学说这个人烫卷头发的是方某。

4、被害人杨x年10月24日陈述:我是庙仙中学九年级五班的学生。今年10月16日上午11点,我来上学。当我走到庙仙乡政府对面一个超市时,被两个年轻孩强行要走了30元钱。这两个年轻孩都留着长头发,一个是黑发烫有卷,一个染的黄发。那个黑发的人招手让我过去,我到他们面前后,他问我有钱没有,我说没有。他就把我扯到旁边的一个道内。我怕他打我,就给了他30元钱。我后来听说那个卷发的叫方某,那个黄发的我不认识。他们找我们学校好多人要过钱。他们当时没打我。

5、被害人孙x年10月24日陈述:我是庙仙中学九年级学生。上上个星期天的上午11点多,具体时间记不清,我到学校上学。当走到庙仙十字街路东的一个超市旁边时,当时就我一个人,旁边站着的一个人(后来听说叫方某)喊我,并到我跟前。他问我有钱没有。我说没有。他找我要30元钱,我说没有。他说给10元钱。我怕他打我,就给了他10元钱。

6、被害人吴X鹏2011年10月24日陈述:我是庙仙中学九年级的学生。上上个星期天中午,我吃某午饭,坐车从家到庙仙街上。当我在庙仙派出所路口旁边的一个超市门口下车时,超市旁边的两个人中的一个卷头发的人走到我跟前,用手搭在我的肩膀上,对我说他没钱用,让我给他点钱。我说没有,但他一直找我要钱。我就掏出一张20元的钱给他了。他又找我要,我又给了他10元钱。我不认识这两个人,找我要钱的人是个卷毛,另外一个人一直蹲在那儿,啥也没说。

7、被害人李x年10月24日陈述:我是庙仙中学八年级一班学生。今年10月16日上午大约12点多,我在学校操场玩,碰见两个大约十七、八岁年轻人。这两个年轻人个子高高的,都留着长头发,其中一个年轻人头发烫的卷卷的。这两个年轻人看见我后,让我到操场双杠那儿去。那个头发卷卷的人对我说:“你想打我弟。”我说我不认识他弟,怎么打他。这个人就说找错人了,让我请客。我知道他们想要钱,就给了他10元钱。他说就这点钱啊。他就在我衣袋里搜,又搜了两个5元的。我说我这星期回去要搭车,他就给了我5元。这两个人我都不认识,他们经常到学校来要钱。

8、被害人李x年10月24日陈述:我是庙仙中学八年级二班的学生。今年10月16日中午1点多,我在学校操场入口大门处走,孙X衡问我有钱没有。我说没有。他说你们上学肯定有钱。便从我身上搜。他从我身上搜走了50元钱,并说如果学校有人欺负我,就去找他。孙X衡是个黄毛青少年。当时方某也站在一边,他没有动手,杨某和另外一个胖子站在操场旁边的塘埂上。我知道他们四人是一伙的,因为我看见他们四人平时都在一起玩。孙X衡找我要钱时没打我。我认识方某,不认识孙X衡。

9、被害人章x年10月24日陈述:我是庙仙中学八年级二班的学生。今年10月16日中午大约12点,我在班里坐着,我同学李X对我说操场有人找我。我就到操场去,看见操场里站着两个十、七八岁的人,头发都很长,一个黄发,一个黑发。那个黑发的人让我到操场猪圈那里,问我有钱没有,我说没有。他说给我弄X元钱。我将我身上的38元钱掏给了他。我不认识他们,后来听我同学说他们叫方某和孙X衡。好多同学也被他们抢了钱。我知道我班的有罗X、李X,九年级的有尹X伟、章X文等人。

10、被害人尹X忠2011年10月24日陈述:我是庙仙中学九年级四班的学生。今年10月16日中午1点多,我和我同班同学李X强在学校操场时,看见远处有三名男生在那里站着,我怕被人要钱,便和李X强往回走。那三个人中有一个叫方某和另外一名男生追上来了。方某将我领到一边,问我要钱。我给了他20元钱。另外一名男生将李X强领到另一边,问李X强也要了20元钱。我不认识方某,事后听别人讲找我要钱的是方某。另外两名男生是谁我不知道。找李X强要钱的那个男生头发比较长,还有另外一名男生一直在远处站着,我没有看清楚。方某找我要钱的时候跟我说以后学校里有人打我,我可以找他。

11、被害人李X强2011年10月24日陈述:我是庙仙中学学生。上上个星期天的下午1点多,我和同学尹X忠到学校操场玩。当时学校操场有两个人,铁门外还有一个人,还有两个倒垃圾的学生。一会儿这两个倒垃圾的学生说有人找我们。我和尹X忠就走到那两个人跟前,其中的一个人让我给他20元钱,我就给了他20元钱。这个人说以后有啥事找他,别人找我要钱叫我别给。尹X忠被另外一个人领到操场健身的地方某了,那人具体怎么找他要钱,我不清楚。后来听尹X忠说他也给了20元钱。找我要钱的人是个不到20岁的烫发、长发青年。找尹X忠要钱的那个人我也不认识。当时找我要钱的人说不给就要挨打。

12、被害人黄x年10月24日陈述:我是庙仙中学九年级的学生。上上个星期天中午12点多,我从家里到学校后在操场玩,这时有两个人往我跟前走,到我面前后,其中一个高个子的对我说让我给他一点钱。我说我没有钱。这个高个子的说没有钱就挨打,并且挨打之后还要给钱。我害怕挨打,就从身上掏出25元钱给他了。跟高个一起的另外一个人当时没说话。我不认识他们,他们的头发都是长长的,见面后我可以认出他们。

13、被害人陈x年12月14日陈述:我是庙仙中学九年级五班学生。今年10月16日下午,我上学走到庙仙十字街好莱坞网吧门口,被方某拦住了,和方某一块的还有另外一个孩。方某上来问我有钱没有。我说没有。方某让我到网吧附近的道里去,那个长头发的孩也去了。方某在道里说他没有钱花了,搞点钱花。我说没有。他不停地要。我看样子要打我,就说给他买盒烟。他说好。我就给他买了一盒烟。

14、被害人尹X伟2011年10月24日陈述:我是庙仙中学九年级四班的学生。大约今年10月14日,我在庙仙十字街准备坐车回去,这时来了两个年轻人,头发修的长长的,有一个头发染黄了,后来我听说染发的叫孙X衡,没染发的叫方某。方某过来借我手机打电话。我把手机给他,他打了电话后我找他要手机,他不给,让我给他买水买烟后再给我。我说没钱买。他将我扯到一个没完工的房子内说:“小心我拿砖头砸死你。”我吓的跑出去给他买了一盒黄鹤楼烟、6瓶冰红茶,一共花了35元钱。后来方某将手机还给了我。当时孙X衡一直没说啥。10月16日,我在庙仙街X街一个理发店理发,理完发后出门又碰到方某和孙X衡。他们问我有钱没有,我说没有。他然后在我身上搜,搜出来30元钱。我说我这个星期没有吃某,他就给了我20元钱。然后他让我将正在理发的章X文喊出来。后来我听说章X文也被他们要了钱。我原来就认识方某。孙X衡是我后来打听到的,他的诨名叫“猴子”。

15、被害人罗x年10月24日陈述:我是庙仙中学八年级二班的学生。今年10月8日大约8点的样子,我在往学校去的庙仙南街附近的一个超市门口,被三个人拦住。其中一个叫孙X衡的人对我说他没有钱了,让我给弄点钱花。我说我没有钱,只有生活费。他让我把生活费给他。我最后掏出四、五十块钱给他了。他让我走了。10月16日下午,我上学又走到那个超市附近碰见孙X衡和另外两个人,他们又找我要钱,我说没有。孙X衡将我领到背街里,说我想挨打。我骗他说借钱借机走了。我是听别人说抢我钱的人叫孙X衡。他染着黄发。另外两个人我不认识。

16、被害人成X洋2011年10月24日陈述:我是庙仙中学七年级五班的学生。今年10月21日下午四点多,我放学一个人准备到我奶奶家。我走到蒋洼与方某的交叉路口时,被三个人拦住了,其中一个人拦住我说:“你有钱没有,给我弄一点,我保证你在学校不受欺负,有事找我。”我说没有。这时他们三个人中另外一个人看见我正在听MP4,就过来拿走MP4,又问我到底有钱没有。我让他搜。然后他真的来搜,从我的裤子两个衣袋里搜到了157元钱。他拿走了150元钱。第一个拦住我的人说让我下星期给他弄X元钱。并说弄不来钱,别让他在庙仙看见我,否则打死我。搜钱的那人说我爱骗人,就对我肚子踢了一脚,把我踢到路边,我蹲在那儿,他们三个拳打脚踢,把我打了一顿后就走了。我不认识那三个人。拦我的人留着长头发,头发烫了,嘴唇左边有一个疤,外面穿黑褂子,里面穿白褂子,下身穿红裤子、红鞋子。搜我身的人也是长头发,穿黑衣服,另外一个人穿拖鞋,打我时候用拖鞋打的。我右腿膝盖被他们踢伤了。我被抢去苹果牌MP4是今年开学9月份以470元的价格买的。我还听说我班的吴X威,还有成X被抢过。

17、被害人吴X威2011年10月24日陈述:我是庙仙中学学生。上个星期日上午10点多,我和我同学成X洋在庙仙街X街。当我们走到庙仙派出所西边路X路牌的时候,旁边站着两个十六七岁的男孩,其中一个男孩让我过去。我和成X洋过去后,这个男孩让我把手机给他瞧瞧。我没给他,他说了几遍,我就给他了。他说他原来是庙仙中学的老大,以后有啥事找他,他将手机玩两天后给我。我也没有找他要手机。第二天我打我的手机,接电话的人说他是拿我手机的那个人的哥,并说星期四给我送过来。我不认识拿我手机的人,听别人喊他“猴子”,他留着很长的黑发,头发烫了。另外一个人我也不认识,他当时什么也没说。上个星期三中午放学,我在派出所路边往北一点,碰见另外一个男孩,他问我手机要来没有。我说没有。他让我给他钱,他搭车到罗山找拿我手机的人,帮我要回来。我说身上没钱,他让我筹钱。下午我放学回家,这个人在学校门口等我,我就和他一块回家。我上楼找我奶要了50元钱给他。他接过钱说一定将我的手机要回来,但到现在我的手机也没要回来。这另外一个男孩大概十五、六岁,黄色头发,中等身材。他叫李X程。我的手机大概一个半月前买的,当时是以930元的价格买的。

18、被害人陈x年10月24日陈述:我是庙仙中学七年级五班的学生。今年10月21日下午放学后,我在庙仙十字街等车,没等着车,就往东走,当我走到原家乐福超市门口时,被四个人挡住了。他们将我拉到旁边的一个角落里,问我借钱,我说没有。其中一个人从我身上搜,搜走了三十多元钱。他们还让我下周给他们带钱。我说没钱。搜我身的人掐着我的脖子朝我扇了两耳光,还说不带钱,等着瞧。今天早上我告诉了老师,老师安排一个老奶奶把我同陈X、成X洋、吴X威一块带到派出所报案。那四个人我不认识。搜我身的人胖胖的,染着黄毛;另外三个人脸都背对着我站在那儿,我没看清楚。

19、被害人陈x年10月24日陈述:我是庙仙中学七年级五班的学生。前段时间一个星期五下午,我放学走到庙仙蒋洼与方某交叉路口,被两个青年人拦住了,其中一个长卷发的青年人问我有钱没有,我说没有。他让我给他弄钱。另外一个黄头发的男生说:“只要你弄到钱了,下次谁要是打你,或者找你要钱,就找我们。”上周五(10月21日)下午,我放学又走到那里时,还是那个有着长卷头发的人叫我过去,我跑了。那人又追上来了,我站在那里偷偷地将我身上的400元钱放到我书包里。这个人又来搜我的书包,我不给他。他就来抢我的书包,将400元钱搜走了。我回家后,将情况告诉了我奶,我奶今天早上找到学校,我班主任让我和我奶到派出所报案。我不认识那个人,但我可以辨认出来。

20、被告人方某2011年11月17日供述:我一共找学生要了三次钱,两次是和杨某、孙X衡一起的,一次是我和杨某两个去的。第一次可能是今年10月份一个星期天的中午,我和孙X衡、杨某在庙仙中学对面一个小餐馆吃某。孙X衡开始出去了,后来把我们也喊出去了。我看见他把一个小孩领到一个道里,不知说啥。一会儿他到餐馆将账结了。并说他刚才找一个老师的孙要了100元钱,要我们赶紧走,到罗山。然后我们三人搭车到罗山,我们上网吃某将要的钱花了。第二次是我和杨某、孙X衡到学校操场去找学生要的。10月份的一个星期天下午1点左右,我们从学校操场后边塘边上进到操场。我们在操场双杠那儿,孙X衡喊学生过来要钱,他要了钱后又让被要钱的学生去喊同班同学。那天好像找六个小孩要的钱,一共要了100多元钱。钱都被孙X衡拿着。后来上课后,我们就到网吧上网去了。那天我看见李X程也在学校要钱。他当时是单独一个人要的,没和我们在一起。那天早晨孙X衡找我和杨某说,中午到学校找学生要点钱,所以中午我们就去了。第三次也是一个星期天中午,大概1点左右,我和杨某在庙仙街上乡政府南边一点,我们碰见一个学生。我问这个学生有钱没有,借我用一点。他说他就带了30元钱,然后从身上掏出30元钱给我了。钱被我们买东西吃某。

其2011年11月21日供述:我、杨某、孙X衡三个人一共要的钱有700多元,另外孙X衡还拿了一部手机。第一次是国庆节学生放假的第一天,应该是10月8日上午10点多,我和杨某、孙X衡在派出所西边路口一超市门前,向五、六个小孩要了100多元钱。孙X衡拦住人要的钱,要的钱孙X衡拿着。之后我们又到了庙仙中学操场,这个时候有12点多,我们三个人又找六、七个学生要了100多元钱,都是十元、二十元的。我们要钱时主要是问对方某钱没有,借点钱用,让对方某钱掏出来,要了钱后我们就对他们说以后在学校有人欺负他们,就给我们讲。第二个星期天,还是我和杨某、孙X衡三人,先在派出所路口超市附近,这个超市门朝南,在路口南边,叫什么名字我没注意。当时快吃某午饭时候,我三人先后拦住了两、三个学生,要了七、八十元钱。孙X衡还找一个学生要了一部白色七成新的手机。我和杨某当时也在附近拦过路的学生。后来我们三人又到庙仙中学操场,向四、五名学生要了100多元钱。我在乡政府对面超市向一个学生要了30元钱。第三个星期,我、杨某、孙X衡三人在庙仙十字街往西一点门朝北的一个叫“追靓”的理发店向四个学生要钱。我找其中的一个我认识的学生要了30元钱,他说他没有吃某,我退回了20元钱。这次我们一共要了60多元钱。钱由我拿着。我们要钱最少的一次是第二个星期天,在庙仙十字街路口东一个超市要了10元钱;最多的一次是在学校操场找一个学生要了50元钱,钱由我拿着的。我们要的钱都是共同花了,用于上网和吃某。钱由我和孙X衡掌握,杨某拿钱的时候很少。孙X衡找学生要了手机后,向我们炫耀,说是他弟给他的,我不相信。事后我在庙仙上网时有一个小孩说他认识我,让我向李X程要手机,我当时说瞧,后来我也没要手机。我认识李X程,李X程也没有和我们一块向学生要过钱,所以我知道是孙X衡拿的手机。我到学校操场要钱去了两次。

其2012年2月24日当庭供述,与上述内容基本一致。

21、被告人杨某2011年11月17日供述:今年一个多月前的一个星期天的中午,我同方某、孙X衡在庙仙中学附近的一个餐馆内吃某,方某同孙X衡先出去了。我吃某饭出去后看见方某和孙X衡每人在汽车旁边拦住一个学生,我知道他们在找学生要钱。过了一会儿,方某和孙X衡就过来了。方某说战绩不错,把饭钱付了。我们三个人就到庙仙中学操场去了。其中有一个被要钱的人认识我们,可能跟老师说了,我们看见老师打电话,就跑了。这次具体要了多少钱我不清楚,钱是方某和孙X衡要的,后来我到好莱坞网吧,我看见方某拿的有一个100元的人民币。被方某要钱的那个小孩我后来听别人说是一个老师的孙子。被孙X衡要钱的那个小孩我没注意。第二次要钱距离第一次有一、两个星期,也是星期天的中午,我同方某、孙X衡在庙仙好莱坞网吧上网,孙X衡说走,都几点了,并让我陪他女朋友苏X。我们都明白,孙X衡说的是到学校去找学生要钱,学生上学该来了。说罢方某和孙X衡就走了。我同苏X等了大概半个小时,他们还没回来。我就一个人往操场去看看。我到操场后,看见方某和孙X衡正在找学生要钱。我就到双杠上坐着,其中有一个黄毛在我旁边也站着看。我不知黄毛叫什么。我去的时候,方某拦住一个学生问有钱没有,那个学生拿了10元钱给他了。孙X衡拦住的那个学生给了孙X衡20元钱。过了一会儿,又来了五个学生,方某和孙X衡又上去找这几个学生要钱,但这几个学生没钱。后来有学生说老师来了,我们就走了。这次我只看见方某要了10元钱,孙X衡要了20元钱,我去之前他们要了多少钱,我不清楚。后来我们上罗山上网、吃某、住宿的钱都是方某和孙X衡付的。黄毛听他们称呼叫“驼子他的弟”,其他情况我不知道。第三次是大概两个星期前的事,也是星期天的中午12点多,这个时候学生上学快来了,我们三人就到庙仙大十字街中心超市门口等着。我们等了一会儿,来了一个学生,我们三个过去把这个学生拦下,孙X衡说“弟,我好像认识你。”孙X衡问这个学生有钱没有,那个学生说没有。孙X衡说到底有没有,这个学生说有,但只够生活费。孙X衡让他将钱拿出来瞧,那个学生拿出来30元钱。孙X衡就从这个学生手里拿过来30元钱。这次是孙X衡要钱,我和方某在旁边站着看。孙X衡用这30元钱为我们每人充了10元钱的上网费。这次我们也没商量。原来也搞过几次,一般情况是星期六的在庙仙好莱坞网吧上网,直到第二天,先在街上逛,直到12点多,学生上学该来了,我们先在十字街等一会,看到街上没人,再到学校找学生要钱。这个不用商量,大家心里都明白。我听我弟说有时黄毛冒充方某的名义到学校要钱,有一次要了四、五十元钱。

其2011年11月21日供述:我除了2011年11月17日交代的三次外,还有七、八次。有一天上午,我们在派出所附近的一个中心超市,我、李X程、方某、孙X衡在那转。当时我们已经找了六、七个学生要了300元钱。方某和孙X衡负责要钱,李X程负责叫人,我在要钱的旁边看着。孙X衡看见有个学生用的手机怪漂亮的,就去把那个小孩的手机要来了。后来在我们去罗山的车上,孙X衡将手机拿给我们看,我看见是一个白色的八成新的触屏手机。我们在派出所附近另外的一个超市还找学生要过两次钱。有一次是一个星期天下午12点以后,我和孙X衡、方某一起去的,找六、七个小孩要钱,我在旁边看着,我记得当时要了200多元钱。还有一次也是个星期天,我、方某、孙X衡,还有李X程找四、五个小孩要了100多元钱。我们一共到庙仙中学操场去了两次,除了上次说的那次,还有一次也是我和孙X衡、方某三个人去的,我们找四、五个学生要了100多元钱,当时我们见到学生就要钱。我和方某在一个星期天的中午在往罗山去的一个理发店门口,要过一次钱,大概要了100多元钱。我们要了钱后就在罗山上网、吃某。钱是谁要的谁就拿着,然后一起花这个钱。我估计我们一共要了应该有1000多元钱,具体数目我不清楚。我是高个子,黑瘦,修的长头发;孙X衡长得高高的,满脸麻子,头发有点黄;李X程有1米7左右,染的黄发;方某头发长长的,黑发卷卷的,个子矮些。我不认识被我们要钱的人。我们找学生要钱时都是以有事帮其摆平为借口要的。我们最早找学生要钱的时间是今年10月份学生开学时候,最后一次是我和方某在往罗山去的理发店那次,可能是十一月份,我记不清了。

其2012年2月24日当庭供述,与上述内容基本一致。

22、罗山县公安局抓捕经过证明在卷,证明该局于2011年11月17日,根据群众举报,在罗山县X街好莱坞网吧将被告人方某、杨某抓获。

2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卷。

24、被告人方某的户籍证明在卷。

25、被告人杨某的户籍证明在卷。

26、本院(2008)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在卷,证明被告人方某于2008年7月21日被本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7、罗山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杨某无犯罪前科的证明在卷。

28、罗山县公安局关于被害人辨认方某、杨某的辨认笔录在卷。

29、罗山县庙仙中学关于被告人方某、杨某的行为影响了学校的正常秩序的证明在卷。

30、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在卷,证明被告人方某、杨某的亲属在案发后赔偿了部分被害人,部分被害人对被告人方某、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杨某伙同他人在学校附近拦截学生,强行索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杨某二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综合本案案情,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方某、杨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杨某的亲属在案发后赔偿部分被害人,部分被害人对被告人方某、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依法可以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在2008年犯抢劫罪时系未成年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是累犯,但属于有犯罪前科,可酌予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13年1月16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12年7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曾治民

审判员方某

审判员姚忆泉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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