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严某诉被告付某、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月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严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个体户,住(略)。

被告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严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付某、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浩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某、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某诉称,被告付某自2010年9月1日开酒店,在原告处购买蔬菜,没有付某,共计18634元整。证据购买菜单都由被告付某手下过目、签字。因被告酒店现已关门,人不会面,话不相告,电话关机,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某原告菜钱计1863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付某未到庭,也未作答辩。

被告黄某辩称,酒店开始是被告黄某的妻子即被告付某与别人合伙经营的,酒店大约在2010年8月份开始经营,开了一段时间后,有些股东就退股了。整个酒店经营亏损了。另外黄某某、占某等都是菜根香酒店的员工,余某是酒店厨师,付某某就是被告付某。

经审理查明,鹰潭市某酒店系被告付某经营,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付某口头约定:某酒店向原告购买蔬菜。原告从2010年9月1日开始向某酒店供应蔬菜,截止到2010年11月23日,供应货款共计18291.2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付某至今未付。

另查明,被告黄某系被告付某的丈夫。

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付某、黄某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送(销)货单150张、询问笔录两份,及原告的陈述等为证,并经庭审质证,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付某的口头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付某在收到原告的蔬菜后拖欠货款构成违约,理应立即支付某款。原告对于货物金额计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付某支付某款18291.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某系被告付某丈夫,被告黄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所涉债务系付某个人债务的证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黄某共同承担债务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付某、黄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某告严某货款计人民币一万八千二百九十一元二角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某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某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二百六十六元、邮寄费二十五元,合计人民币二百九十一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付某、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浩宇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桂月娥

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某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某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某款。对支付某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某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某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某延履行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