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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容留、介绍卖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1年9月23日由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仙游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分别于2011年10月24日和2011年11月12日继续予以取保候审。

辩护人温某某,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彭某及其辩护人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彭某指使服务员林某某和陈某(均已判刑)先后13次容留、介绍他人在其经营的陶缘宾馆内卖淫。

2011年9月23日被告人彭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另查明,审理期间,被告人彭某容留、介绍卖淫非法所得人民币545元能全部退出,并交纳罚金x元。其所在地的村委会出具证明表示愿意派员对其承担帮教责任。仙游县司法局出具对被告人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予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彭某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投案证明、帮教证明、仙游县司法局出具对被告人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记账单等书证及被告人彭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达13次,属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属自首,可予减轻处罚。能全部退出非法所得并交纳罚金,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其所在地的村委会出具证明表示愿意派员对其承担帮教责任。仙游县司法局出具对被告人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对被告人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彭某向仙游县人民法院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四十五元(已缴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蔡春明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蔡瑜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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