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生于(略)年×月×日,汉族,陕西省(略)人,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张培坤,洋县磨子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甲,女,生于(略)年×月×日,汉族,陕西省(略)人,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生于(略)年×月×日,汉族,(略)人,住(略),农民。系被告李某甲姑母。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各自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黄某。2009年11月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结婚后,原告不尊重被告,经常打骂被告,被告无奈于2009年10月外出打工。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12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黄某(现在西安上大学)。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一般。2009年11月被告离家外出打工后长期不与原告联系,致夫妻关系失睦。2011年11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洋县X村村委会证明,秦建华、李某甲荣证言,洋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渡口分社证明及放款凭证等证据载卷,经当庭质证,应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登记结婚多年,且子女也已成年,婚姻基础较好。现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及缺乏有效沟通、互不信任而发生纠纷,夫妻关系失睦,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能相互信任,加强感情交流与沟通,沟通致力于家庭经济建设。夫妻关系尚可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永恒
人民陪审员王文侠
人民陪审员王敏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