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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仁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江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原告安仁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谢某,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X镇X路,系安仁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分社主任。

被告江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X镇X村X组。

原告安仁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江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思平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仁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与被告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仁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于2009年2月21日在原告处借款本金100000元,约定利率是8.4‰,借款期限是两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偿还,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为127132元。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属实,但目前资金紧张,希望能宽限一段时间再偿还给原告。

经查明,被告于2009年2月21日在原告处借款本金100000元,约定利率是8.4‰,借款期限是两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江某在2012年6月24日之前偿还原告安仁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被告江某自愿承担;

三、双方无其它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侯思平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段雪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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