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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任某乙与洛南县城乡建设局等赔偿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生于1976年11月20日,汉族,教师,住(略)。

申请执行人任某乙,女,生于2000年2月13日,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任某丙,男,生于1971年3月14日,汉族,洛南县交警大队民警,住(略),系任某乙之父。

被执行人洛南县X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丁,局长。

被执行人陕西晶玉石业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经理。

被执行人李某,男,生于1988年5月12日,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任某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商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x.3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晶玉石业装饰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姜某某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洛南县X乡建设局自觉履行了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商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增锋

审判员唐勇

审判员党军生

二O一O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杨丹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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