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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等犯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某等犯诈骗罪一案

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1)孝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孝感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11月28日被孝感市X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11月26日被孝感市X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甲,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11月14日被孝感市X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赖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11月14日被孝感市X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丙(绰号阿X),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30日被孝感市X区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11月14日被孝感市X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悟县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广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12日被孝感市X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11月28日被孝感市X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某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11月28日被孝感市X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孝感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孝感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刘某、陈某乙、赖某、陈某丙、高某、广某、陈某丁、洪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2010)孝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邓某、刘某、陈某乙、赖某、陈某丙、高某、广某、洪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邓某受台湾省“高某”、“小米”、“老K”、“槟榔”等公司指派,于2009年6月至11月潜入大陆,陆续网罗、招揽被告人刘某、陈某乙、赖某、陈某丙、高某、广某、陈某丁、洪某等人,购买大量金融机构信用卡并将信用卡账号上报至台湾公司。此后,上述台湾公司以在境外设立服务器、网络更改来电显示号码等手段,利用被害人不懂外语、不熟悉金融机构柜员机转账流程,冒充大陆司法机关和电信部门工作人员,拨打被害人固定电话,虚构其电话被他人绑定并拖欠电话费、其身份信息被盗用涉嫌信用卡诈骗、洗钱、集资诈骗等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以司法机关需核实被害人家庭经济状况、为其存款设置保密防火墙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刘某、李某、黄某某等53人将人民币现金转入被告人邓某等人所持有的信用卡账户内,共计(略).16元。分述如下:

1、2009年9月15日,被害人刘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略)(户名吕柳)、(略)、(略)三笔转账汇入人民币共计149737.02元。

2、2009年9月19日,被害人李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略)(户名韦小连)转账汇入人民币49911.22元。

3、2009年9月21日至9月28日,被害人黄某被骗向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略)(户名林伟良)及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略)、(略)、(略)(户名龚州)、(略)(户名朱毅川)五笔转账汇入人民币共计388577.14元。

4、2009年9月22日,被害人李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略)(户名霍文榜)转账汇入人民币19871.1元。

5、2009年9月24日,被害人张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略)(户名霍文榜)转账汇入人民币21821.1元。

6、2009年9月26日,被害人王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略)(户名龚州)转账汇入人民币44851.1元。

7、2009年9月26日,被害人费某被骗向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略)(户名许清华)及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略)(户名张浪波)二笔转账汇入人民币共计29636.66元。

8、2009年9月28日,被害人寇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略)(户名钟秀梅)转账汇入人民币10500元。

9、2009年9月29日,被害人宁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略)(户名霍文榜)转账汇入人民币9901.1元。

10、2009年10月8日,被害人张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略)(户名陈某玲)二笔转账汇入人民币共计8722.44元。

11、2009年10月12日,被害人王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略)(户名郭压新)转账汇入人民币42712.34元。

12、2009年10月14日,被害人黄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略)(户名张浪波)转账汇入人民币35000元。

13、2009年10月16日,被害人张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略)(户名郭压新)转账汇入人民币36912.34元。

14、2009年10月17日,被害人王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略)(户名郭压新)转账汇入人民币22123.45元。

15、2009年10月19日,被害人张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略)(户名史志超)转账汇入人民币9500元。

16、2009年10月19日至20日,被害人周某被骗向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略)(户名莫春瑞)、(略)(户名黄某婷)、(略)(户名徐苏建)、(略)(户名张鹏鹏)及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略)(户名陈某卫)、(略)(户名张忠华)八笔转账汇入人民币共计293764.24元。

17、2009年10月21日,被害人魏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略)(户名郭压新)转账汇入人民币2692.01元。

18、2009年10月21日,被害人汤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略)(户名丁光焕)转账汇入人民币24868.12元。

19、2009年10月23日,被害人王某被骗向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略)(户名刘某铰)、(略)(户名张林杰)三笔转账汇入人民币共计76932.89元。

20、2009年10月24日,被害人万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略)(户名史志超)现金存入人民币15000元。

21、2009年10月24日,被害人李某被骗向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略)(户名谢占军)及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略)(户名李某光)转账汇入、现金存入二笔共计人民币253396.7元。

22、2009年10月24日,被害人石某被骗向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略)(户名陈某寿)转账汇入人民币160000元。

23、2009年10月24日,被害人张某被骗向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略)(户名聂苗苗)现金存入人民币3200元。

24、2009年10月24日,被害人马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略)(户名郭压新)转账汇入人民币33712.34元。

25、2009年10月24日,被害人计苏华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略)(户名史志超)现金存入人民币16000元。

26、2009年10月26日,被害人王某被骗向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略)(户名聂苗苗)转账汇入人民币4000元。

27、2009年10月26日,被害人陈某被骗向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略)(户名聂苗苗)现金存入人民币20000元。

28、2009年10月26日,被害人颜小容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略)(户名李某光)现金存入人民币20000元。

29、2009年10月27日,被害人包某被骗向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略)(户名张鹏鹏)转账汇入人民币15731元。

30、2009年10月27日,被害人曾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略)(户名李某光)现金存入人民币20000元。

31、2009年10月29日,被害人孙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略)(户名史志超)转账汇入人民币10056.56元。

32、2009年10月30日,被害人朱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略)(户名王磊)现金存入人民币100000元。

33、2009年10月31日,被害人陈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略)(户名王涛)转账汇入人民币41868.12元。

34、2009年11月1日,被害人曲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略)(户名苟海军)现金存入人民币6000元。

35、2009年11月1日,被害人夏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略)(户名李某光)现金存入人民币17000元。

36、2009年11月2日,被害人汪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略)(户名史志超)转账汇入人民币9756.56元。

37、2009年11月2日,被害人许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略)(户名史志超)转账汇入人民币7056.56元。

38、2009年11月2日,被害人王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略)(户名史志超)转账汇入人民币9556.56元。

39、2009年11月2日,被害人叶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略)(户名王磊)现金存入人民币107000元。

40、2009年11月2日,被害人何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略)(户名丁光焕)、(略)转帐汇入、现金存入二笔共计人民币149711.23元。

41、2009年11月3日,被害人吕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略)(户名丁光焕)转账汇入人民币15612.34元。

42、2009年11月3日至6日,被害人贺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略)(户名王磊)、(略)三笔转账汇入人民币共计82603.3元。

43、2009年11月3日,被害人李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略)、(略)、(略)(户名丁光焕)三笔转账汇入人民币共计149737.07元。

44、2009年11月6日,被害人张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略)(户名李某光)转账汇入人民币33296.36元。

45、2009年11月6日,被害人诸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略)(户名霍文榜)转账汇入人民币9868.12元。

46、2009年11月6日,被害人涂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略)(户名史志超)、(略)二笔转账汇入人民币共计79702.2元。

47、2009年11月7日,被害人夏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略)(户名苟海军)转账汇入人民币21000元。

48、2009年11月7日,被害人赵某被骗向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略)(户名李某)转账汇入人民币5800元。

49、2009年11月7日,被害人甘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略)(户名王磊)、(略)(户名胡学明)及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略)(户名欧彬)三笔转账汇入人民币共计202996.88元。

50、2009年11月8日,被害人马某被骗向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略)(户名李某)现金存入人民币110950.79元。

51、2009年11月12日,被害人江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略)(户名陈某玲)、(略)二笔转账汇入人民币共计95642.2元。

52、2009年11月13日,被害人叶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略)(户名石双艳)转账汇入人民币2300元。

53、2009年11月13日,被害人何某被骗向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略)(户名李某)二笔现金存入人民币共计67000元。

上述款项到账后随即被被告人邓某、刘某、陈某乙、赖某、陈某丙、高某、广某等人陆续取出转移。被告人邓某从中非法获利60余万元。期间,被告人邓某指派被告人刘某担任“小车头”(负责人),负责带领被告人陈某乙、赖某、陈某丙、高某、广某等人作案,并收取每天获取的赃款,按照台湾公司指令分配作案使用的信用卡,支付作案期间生活支出。其中被告人刘某参与取款转账金额5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乙参与取款转账金额100余万元,被告人赖某参与取款转账金额6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丙参与取款转账金额30余万元,被告人高某参与取款转账金额20余万元,被告人广某参与取款转账金额15万余元。被告人陈某丁受邓某的指派负责核算账目,被告人洪某受邓某的指派负责办理用于接收被告人刘某等人转移赃款的信用卡。通过洗钱的手段,将部分赃款兑换成台币汇往台湾公司。

2009年11月13日,被告人陈某乙在孝感市内金融机构柜员机“洗卡”(验证信用卡能否继续使用)时被抓获。2009年11月14日至2009年12月30日,被告人高某、陈某乙、赖某、刘某、邓某、陈某丁、洪某、广某、陈某丙先后被抓获。

另查明:2009年11月26日,被告人刘某在重庆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在广某壮族自治区融安县抓获被告人邓某、陈某丁、洪某等人。

原判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受台湾公司的指派,组建诈骗集团,积极发展、领导团伙成员共同实施诈骗行为,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加诈骗集团,领导团伙成员共同实施诈骗行为,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某乙、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加诈骗集团共同实施诈骗行为,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某丙、高某、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加诈骗集团共同实施诈骗行为,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丁、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加诈骗集团共同实施诈骗行为,情节严重。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事先与台湾公司预谋,组建诈骗集团,在台湾及内地积极发展团伙成员,指挥和领导团伙成员流窜作案,涉案次数多,获利金额大,系该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该诈骗的总金额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受被告人邓某的指派,担任取款转账团伙的负责人,带领其他成员流窜各地作案,并掌管成员作案经费、分赃款项,收取、汇总提取赃款上交被告人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陈某乙、赖某、陈某丙、高某、广某、陈某丁、洪某参与犯罪团伙,听命于被告邓某、刘某的指挥,提取赃款或核算账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刑处罚。对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其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和悔罪表现,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二、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三、被告人陈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四、被告人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五、被告人陈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六、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七、被告人广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八、被告人陈某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九、被告人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邓某上诉意见:不是主犯,量刑过重。

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意见:其在共同犯罪中应属从犯,其从加入团伙到11月14日前都听从张雅萍及外号“X”,属从犯。

被告人陈某乙上诉意见:属从犯,量刑过重,参与取款转帐的金额没有100万元。

被告人赖某上诉意见:量刑过重,参与取款转帐的金额不实。

被告人陈某丙上诉意见:其是2009年11月15日入境来大陆的,没有参与2009年11月13日前的诈骗犯罪,其不知刘某让其取款30万元是赃款。

被告人高某上诉意见:有立功表现,量刑过重。

被告人广某上诉意见:量刑过重,认定其参与取款转帐的金额有误。

被告人洪某上诉意见:其是2009年11月19日才受邓某的邀约,从台湾到大陆内地的。对于被告人邓某等人在2009年11月13日之前的上述诈骗行为,其既没有事前通谋,事中也没有参与,不应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书证。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查询记录、汇款记录、被扣押的用于作案的银行卡等;2、被害人刘某、李某、黄某某、李某田、张颖、王惠荣、费秀伟、寇海侠、宁国述、张细送、王佳宁、黄某爱、张玉荣、王飞、张振武、周某飞、魏良平、汤梦晓、王丽、万爱莲、李某萍、石晋晔、张莉、马雨生、计苏华、王红、陈某江、颜小容、包小霞、曾巧云、孙义群、朱明珍、陈某红、曲彩云、夏令花、汪爱芳、许兰萍、王明霞、叶燕萍、何志恒、吕书旺、贺道云、李某霞、张凤琴、诸亚平、涂金莲、夏萍、赵丽华、甘小荣、马群莲、江自容、叶春利、何赞萍的陈某;3、证人张某戊的证言;4、被告人邓某、刘某、陈某乙、赖某、陈某丙、高某、广某、陈某丁、洪某的供述。以上证据经过一审开庭举证、质证,二审书面核实,予以确认。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查明认定的事实与其相同。

对于上诉人邓某、刘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是主犯的意见,经审查,被告人邓某事先与台湾诈骗公司预谋,组建诈骗集团,在台湾及大陆积极发展组织成员,指挥和领导组织成员流窜作案,涉案次数多,获利金额大,系该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该诈骗的总金额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受被告人邓某的指派,担任取款转账团伙的负责人,邀约并带领其他成员流窜各地作案,掌管成员作案经费、分赃款项,收取、汇总提取赃款上交被告人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上诉人陈某乙、赖某、广某提出认定其参与取款转帐金额有误的意见,经审查,原判认定该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某乙、赖某、广某的自供和同案犯高某、刘某的供述印证,足以证明。

对于上诉人陈某丙、洪某提出没有参与诈骗的辩护意见,经审查,事实和证据证明,上诉人陈某丙、洪某对来大陆实施诈骗不仅是明知的,而且具体参与了取款、转移赃款、提供银行卡等共同诈骗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其辩解意见与本案事实和证据不符。

对于上诉人邓某、陈某乙、赖某、高某、广某提出量刑过重的意见,经审查,本案系电信诈骗犯罪,组织系统严密,流窜并多次作案,诈骗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依法应当严厉打击。一审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某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各名被告人的量刑步骤、方法、计算正确、适当。

对于上诉人高某提出有立功表现的意见,经审查,案卷中无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庆

审判员张立新(承办人)

审判员叶艾文

二O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许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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