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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谢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罗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10月10日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罗某,X年X月X日生育男孩罗某。2002年至2006年原告在广东承租的士,负债x元。在此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所经营的车辆亏损经常吵架。2008年双方正式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1、离婚;2、婚生男孩由原告直接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3、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x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袁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同意离婚,但婚生男孩要求由被告直接抚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有x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0日双方自愿在攸县X镇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罗某(现就读于北京商学院),X年X月X日生育男孩罗某(现在在桃水镇读小学六年级,并一直随原告方生活)。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02年至2006年,原、被告在广东承租的士的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纠纷。2008年,原、被告开始分居。2009年6月8日,被告曾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夫妻关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

另查明,在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但负有共同债务,其中:欠袁某福x元、袁某福x元、刘利娇x元、谭兵林x元、谭建明x元、谭卫华x元、袁某兰x元、荣美娟x元、温建雄5000元,合计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某与被告袁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罗某由原告罗某直接抚养,原告罗某自愿承担男孩的全部抚养义务,小孩仍系双方子女;婚后女孩罗某今后就读的教育费、生活费等一切费用开支,由被告袁某某承担。

三、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袁某福x元、袁某福x元、刘利娇x元、谭兵林x元、谭建明x元、谭卫华x元、袁某兰x元、荣美娟x元、温建雄5000元,合计x元,由被告袁某某负责偿还;所欠的其他一切债务由原告罗某负责偿还。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罗某自愿负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媚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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