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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某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在广州相识,尔后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5月9日双方自愿在攸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一改婚前的温柔,常常脾气暴躁,动不动就对原告进行大骂,原告怀上女儿后,也不顾原告有孕在身,时常对原告施加家庭暴力。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周某丽后,被告更是变本加厉。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周某某辩称:对原告陈述的结婚经过属实,被告没有打原告。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在广州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5月9日原、被告自愿在攸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周某丽。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周某丽由被告周某某直接抚养,仍系双方子女;被告周某某自愿承担小孩的全部抚养义务;原告王某可以每月探望一次小孩。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艳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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