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区X路X号A座X层。
负责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平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X区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付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X区杭州道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平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沈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尹天升
审判员董喜媛
审判员刘文民
二0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崔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