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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某制造有限公司与湘潭某学院、湘潭市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潭中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某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湘潭某制造有限公司法务主管。

被执行人湘潭某学院(原湘潭市某技工学校)。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院长。

被执行人湘潭市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湘潭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某学院、湘潭市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湘潭公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认为此案因特殊原因暂无法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潭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影响本案执行的特殊原因消除,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涌

审判员邹湘辉

审判员陈志雄

二O一二年六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肖岚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某、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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