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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诉某人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傅某。

被告付某。

被告朱某。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组(原苏南区南汇县X村)的瓦平房三间中,除东首一间归原告傅某所有外,其余两间归被告付某、朱某共同所有,合墙共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傅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5月6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x莹

书记员吴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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