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林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
上诉人何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何某于2012年4月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何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鉴定费xxx元,由何某负担(陈某已预交,何某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给付陈某)。
一审案件受理费xxx元,由何某负担(陈某已预交,何某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给付陈某);二审案件受理费xxx元,由何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保河
代理审判员邓青菁
代理审判员周某
二○一二年四月日
书记员郑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