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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陈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林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

上诉人何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何某于2012年4月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何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鉴定费xxx元,由何某负担(陈某已预交,何某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给付陈某)。

一审案件受理费xxx元,由何某负担(陈某已预交,何某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给付陈某);二审案件受理费xxx元,由何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保河

代理审判员邓青菁

代理审判员周某

二○一二年四月日

书记员郑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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