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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卿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住(略)。

诉讼代理人高光辉,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2011年1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袁某,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支公司。

负责人欧某,该公司经理。

湖南省邵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大祥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卿某以要求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卿某于2011年4月14日以张某某下落不明、保险公司承保金额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支公司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卿某自愿撤回对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支公司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卿某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支公司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审判长唐美香

代理审判员蒋建勇

人民陪审员刘某明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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