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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诉被告滕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向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

被告滕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诉被告滕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2年5月14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滕明建

二Ο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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