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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卓某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以下简称鼎城农行)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卓某,男,50岁。

委托代理人傅军,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X号。

代表人毛某某。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男,45岁。

委托代理人邓立群,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卓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以下简称鼎城农行)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0)常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卓某及委托代理人傅军,被上诉人鼎城农行的委托代理人丁某某、邓立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被告卓某系原告鼎城农行的员工。双方于1999年10月10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卓某如被开除、除某、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鼎城农行可以随时解除某动合同。2001年8月至12月期间,卓某先后收受他人贿赂x元。2008年11月26日,临澧县人民法院以(2008)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卓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该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鼎城农行根据卓某的犯罪事实,于2009年7月14日作出常鼎农银发(2009)X号《关于解除某某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并送达给卓某。卓某不服该决定,于2010年7月8日向常德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0年10月23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常鼎劳仲案非终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撤销鼎城农行2009年7月14日作出的常鼎农银发(2009)X号《关于解除某某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二、鼎城农行补发卓某2009年8月至2010年9月的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用。鼎城农行不服该仲裁裁决,提出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卓某因受贿罪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免予刑事处分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某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之规定,鼎城农行可以解除某卓某之间的劳动合同。鼎城农行依据该规定作出解除某卓某之间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当。且现有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并未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某劳动者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提交上级单位批复,鼎城农行为慎重起见报上级银行批复不违反处理程序。工会《决议》中的落款时间并不能表示就是鼎城农行向工会征求意见的时间,只能表示工会作出决议的时间,卓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鼎城农行是先报上级银行批复后再征求工会意见,故鼎城农行作出《决定》的程序合法。遂判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与被告卓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卓某负担。

宣判后,卓某不服上述判决,以原判对本案事实视而不见,举证责任分配和适用法律不当,未能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鼎城农行答辩称卓某所列上诉事实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卓某、鼎城农行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鼎城农行作出的《关于解除某某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是否合法有效

从鼎城农行解除某卓某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看。首先,卓某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因其犯罪后退脏积极,悔罪态度好,并有立功表现,才免予刑事处罚。其次,卓某与鼎城农行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卓某如被开除、除某、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鼎城农行可以随时解除某动合同。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均明确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某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第二款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注:97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因此,鼎城农行作出的《关于解除某传

耀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

从鼎城农行解除某卓某劳动合同关系的程序看。解除某动合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用人单位的一项民事权利,双方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处分这项民事权利时只需书面通知对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办理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和相关档案材料的移送。鼎城农行在解除某卓某劳动合同关系时,既征求工会的意见,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证明鼎城农行对解除某卓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是谨慎的,对其是

负责的。故鼎城农行解除某卓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卓某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卓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关飙

审判员朱传和

审判员王道万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颜甲丙

附判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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