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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龙XX被申请人李XX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龙XX

被申请人李XX

申请人龙XX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以被申请人向其借款270000元至今未还为由,要求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7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特发出如某支付令:

被申请人李XX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龙XX借款本金270000元,并负担支付令申请费1783元。

被申请人如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宁小花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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