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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某诉被告永州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零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晓东,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永州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郁康明,湖南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永州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判员陈芳

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艾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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