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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某公司职工,住(略)。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2009)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本金2392元及利息,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本金2392元,申请人王某自愿表示放弃剩余利息,并于2012年3月14日出具收条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9)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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