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某某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2日7时50分左右,被告人司某某驾驶豫x号货车,在新密市X镇福泰煤业有限公司某内倒车时,不慎将被害人冯xx碾轧,致冯xx当场死亡。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2009年12月22日司某某被传唤到案。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为支持上述事实,随卷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并提请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司某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孟xx、高xx证言,现场图、照片及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损害赔偿凭证,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司某某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司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司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李向阳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贾松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