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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与郴州市XX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易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廖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XX。

本案在审理原告易某与被告郴州市XX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易某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易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88元,减半收取994元,由原告易某负担。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曾斌

助理审判员刘斌

二○一○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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