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廖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XX。
本案在审理原告易某与被告郴州市XX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易某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易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88元,减半收取994元,由原告易某负担。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曾斌
助理审判员刘斌
二○一○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