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有盗窃罪,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星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8日至2007年5月1日,被告人贾某某伙同他人,先后多次窜至新密市城区盗窃他人财物。
1、2006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贾某某伙同李丰涛、李庆阳、张瑞峰、刘宗飞(四人已判刑)预谋后,窜至新密市X街办事处xx山庄被害人申xx家,将其3000元现金、一部价值870元摩托罗拉V3型手机及部分首饰盗走。销赃后,所得赃款已分肥挥霍。
2、2007年1月5日晚,被告人贾某某伙同张瑞峰、崔川川、薛朝辉(三人已判刑)预谋后,窜至新密市X街办事处xx浴附近的被害人吴xx家,将其一台价值1536元的x型佳能数码相机及一条项链盗走。销赃后,所得赃款已分肥挥霍。
3、2007年1月8日晚,被告人贾某某伙同张瑞峰、崔川川薛朝辉预谋后,窜至新密市X街办事处xx浴附近的被害人张xx家,将其一部价值1190元的商务通手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主机盗走。销赃后,所得赃款已分肥挥霍。
4、2007年2月16日晚,被告人贾某某伙同张瑞峰、李丰涛、李庆阳、张军峰预谋后,窜至新密市X路办事处xx街被害人刘xx家,将其1000元现金及一台联想台式电脑、部分首饰盗走。销赃后,所得赃款已分肥挥霍。
5、2007年2月17日晚,被告人贾某某伙同张瑞峰、李丰涛、李庆阳、张军峰预谋后,窜至新密市青屏办事处xx街被害人张xx家,将其2000元现金、十余条香烟、四块手表及部分首饰盗走。销赃后,所得赃款已分肥挥霍。
6、2007年2月18日晚,被告人贾某某伙同张瑞峰、李丰涛、李庆阳、张军峰预谋后,窜至新密市X街办事处xx派出所后面被害人马xx家,将其一部步步高电话机子机及4条苏烟盗走。所得赃物已分肥挥霍。
7、2007年2月24日晚,被告人贾某某伙同张瑞峰、李丰涛、李庆阳、张军峰预谋后,窜至新密市青屏办事处xx村被害人王新现家,将其100元现金、一部摄像机、一台电脑主机及部分首饰盗走。销赃后,所得赃款已分肥挥霍。
8、2007年3月4日晚,被告人贾某某伙同张瑞峰、袁延峰、小虎(另案处理)预谋后,窜至新密市X街办事处xx山庄被害人刘xx家,将其一台价值2100元的电脑组装机、两台共价值1000元的联想1+1主机盗走,后卖给王万昌(已判刑)。所得赃款已分肥挥霍。
9、2007年3月7日晚,被告人贾某某伙同张瑞峰、李庆阳、张军峰、袁延峰预谋后,窜至新密市X街办事处xx附近被害人顾xx家,将其400元现金、5条香烟、两枚毛主席像章、两块手表及部分首饰盗走。销赃后,所得赃款已挥霍。
10、2007年3月10日晚,被告人贾某某伙同张瑞峰、李庆阳、张军峰、袁延峰、小虎预谋后,窜至新密市青屏办事处xx村被害人蔡xx家,将其600元现金及两个银元盗走。所得赃款已分肥挥霍。
11、2007年4月12日晚,被告人贾某某伙同张瑞峰、薛朝辉、金文(不负刑事责任)预谋后,窜至新密市X路办事处被害人司xx家,将其700元现金盗走。所得赃款已分肥挥霍。
12、2007年5月1日晚,被告人贾某某伙同张瑞峰、李庆阳、老包(另案处理)预谋后,窜至新密市X路办事处xx街被害人刘xx家,将其两盒香烟盗走。被告人贾某某于2009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申xx、吴xx、张xx等人陈述、同案犯张瑞峰等人供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计人民币x元及其他部分物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有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8日起至2014年5月27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贾某某对其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以上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乔建忠
审判员任学亮
代理审判员李向阳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贾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