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女,1947年1月2海搴鳎参邪词胛非姨旨澜氐l沱寨1队村X某X某,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X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住同上,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X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职、住同上,公民身份号码(略)。
法定代理人X某,身份信息同第二原告,X某之母。
原告X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某张家堡街X村X某X某,公民身份号码(略)。
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朝东,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颍萍爻l沱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陈某丁,村委会主任。
被告X╔颍萍爻l沱村X某)。
负责人程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吕亚芹,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平哲,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某、X某、X某、X某与被告X某及X某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某,原告X某的法定代理人X某,以及各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朝东,被告X某形泶死廊锹垩角サ瓮硬呒纤唬姹馗l沱村委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予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某、X某、X某、X某诉称,原告X某与X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儿一女,儿子即王震(已故),女儿即本案原告X某。王震于2006年2月9日去世,生前娶妻X某,生一子X某。X某原系被告村X某民,于2010年1月31日病逝。2005年6月其村组的300余亩土地被未央国土资源局统征储备,但土地补偿费并未一次性支付,而是分期分批支付。2005年7月至X某病故前,被告数次向包括X某在内的村民分配该土地补偿费。后被告分别于2009年10月、2010年11月、2011年1月、2011年9月给每位村民分配1.2万元、6000元、1万元、8000元,该款项均来源于2005年6月村上土地被征所得的收益和赔偿。以上款项,被告以X某已去世为由,未予发放,故其作为X某的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X某应分得的商业街门面房拆迁补偿款、土地补偿费共计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