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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谭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丁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谭某,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执行人刘某丁,又名刘X,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丁欠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谭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支付其欠款250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正按照协议积极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未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种强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张春宁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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