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
2005年6月,原告段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16日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06年5月26日原、被告婚生女孩段某绮。因被告张某隐瞒婚前患过分裂样精神病,虽在婚前已治愈,但婚后仍有些不正常的言行。原告遂于2008年8月11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并自行承担对婚生女孩段某绮抚养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段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孩段某绮由原告段某抚养,抚养费用原告自愿自行承担。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段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9月26日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尧舜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