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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马XX与被执行人崔XX定金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马XX,男,XXX年XXX月X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X村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崔XX,男,XXX年XXX月X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该村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XX与被执行人崔XX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马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4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龚四华

执行员李国强

执行员朱某平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窦婵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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