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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与被告邓XX修理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邓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

原告陈XX与被告邓XX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邓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邓XX自愿一次性偿还4000元给原告陈XX。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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