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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

被告赵某,女。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本院于2009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9年正月初六上午9点30左右,原告之母易保华在自家门口被被告赵某骑摩托车撞倒,后送往陆营卫生院抢救,诊断为右大腿根部骨折,经医院建议,易保华在家采取保守治疗。事发后被告仅支付了1000元医疗费,2009年5月26日易保华因病去世。被告行为造成易保华身体上的损害,为维护原告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伙食补助等费用共计x元;诉讼费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王某某向本院起诉,但未能提供被告赵某明确的送达地址,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应当驳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退还原告王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哲

审判员胡进锋

审判员李鹏飞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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