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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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温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月24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温县五里远转盘附近的集会上窃取马某某现金1580元,随后被群众发现抓获,赃款被追回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马某某陈述,证人马某证言,退赃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当庭悔罪,且系初犯,退出赃款,未给失主造成损失,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圣玉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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