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本案于2012年1月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单某,河南省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份,被告人杜某经人介绍与西平县X村民刘某丁认识,杜某未告知自己的真实姓名及住址,并以与刘某丁结婚、给女儿看病为由骗取刘某丁人民币1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杜某退赔刘某丁损失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丁的陈述,证人栗某、陈XX的证言,西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存款凭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4日起至2012年9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孙国君
审判员赵洋
审判员张宗喜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