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1982年出生,汉族。
被告郑某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现押温县看守所。
本院于2009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初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郑某某,2005年5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之后被告经常外出赌博,为了躲避赌债,双方经常生气打架,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杨某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子郑某。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郑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郑某某暂由原告杨某抚养,被告郑某某不承担抚养费,待被告郑某某刑满释放后,婚生子郑某某由被告郑某某抚养,原告杨某不承担抚养费。
三、所有的债权债务均由被告郑某某承担。
四、其他互不纠缠。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80元,合计23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毛天亮
审判员郑某芳
审判员李长社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