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现住(略),系志丹县交通运输管理站职工。
被告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略)。。
本院于2012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经审
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7年12月2日在志丹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儿杨某,现就读于志丹县红都幼儿园。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斗殴,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原、被告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并自愿负担抚养费。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海尔牌32寸彩电1台,木质电视柜1件,海尔牌电冰箱1台,联想牌台式电脑1台,洗衣机1台。煤气灶1套。无债权、无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杜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杨某由原告杨某抚养并自愿负担抚养费;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海尔牌32寸彩电一台,木质电视柜一件,海尔牌电冰箱1台,联想牌台式电脑1台,洗衣机1台,煤气灶1套均归被告杜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曹洁
人民陪审员刘某虎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张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