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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某松,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周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某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由原告的母亲做主,1990年原告在对被告完全不了解情况下与被告举行婚礼,婚后原告彻底领教了被告的另类性格与脾气。原告喝过农药;被告曾将原告右耳的鼓膜打穿,原告的右耳至今经常发生耳鸣、目眩,靠吃“眩晕停”维持;被告曾将原告的颈椎按错位,至今原告的头部不能灵活转动;被告曾深夜扼住原告咽喉,让原告感到彻底绝望;1997年底至1998年夏,由于某中房屋年久失修,原、被告靠借债建了三间两层及边房三间共九间房屋,建房花费11万余元,为还债,原告在温州苦干了11年。原告由于某期遭受折磨,身心俱疲,多种疾病缠身,对生活无望,对被告更是绝望,故诉请法院,要求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未成年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合理分摊。

被告许某辩称,原告是亲生母亲做主,不存在“威逼利诱”结婚,结婚至今已22年,长子已考入大学,次子已上初中,六口之家,在当地也是受人羡慕的,被告在温州靠租脚蹬三轮车拉客挣钱,长子上高中期间,被告让原告在学校旁租房陪读,每月邮寄2000元供养母子二人,柴米油盐等都是家中供给,被告不存在打原告,原告在温州打工也是低收入,2000年建的九间房当时花费6万多元,被告祖母当时尚在世,被告二叔支付一万元养母,被告二弟从新疆邮回二万元,下余为被告父子多年积累,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9月10日领取结婚证,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许某,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许×(曾用名许××、许××),庭审中,原告称,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固始县X组的九间房屋属于某己的部分放弃,欠自己亲属的钱自己偿还。现原、被告双方在夫妻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有孩子,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在夫妻生活中虽有矛盾产生,但只要双方能相互信任,妥善处理家庭事务,尚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所提供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要求与被告许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上诉于某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成

审判员饶培杰

审判员刘其君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周某巧(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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